为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一批环境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池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简介: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2024年1月5日,贵池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将烧杯中的一水柠檬酸溶液倾倒在其公司负责运营的某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处;1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在该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处将pH探头套入套管后放入蓄水池中进行监测,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废水排口正常排水期间,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情形。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东至县戴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简介: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发现,东至县尧渡镇某村一厂房内正在处置废电路板(废物代码:900-045-49),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现场调查,该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主要负责人戴某某自2024年3月起收购废电路板并非法加工,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戴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2024年5月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1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石台县某公司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例简介: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石台县某公司厂区内原料堆场淋溶水未有效收集,原料堆场淤泥外排至秋浦河国家湿地公园。该公司行为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规定。
2024年3月2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
案例四:
青阳县某机械制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例简介: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生态环境智慧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巡查时发现,2024年5月24日凌晨,青阳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期间产生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调取生产车间内视频监控等资料发现,2024年5月24日0时至6时期间多次出现熔炼工序生产时集气罩未移动至感应电炉上方的情况,熔炼工序产生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