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维医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社区宿松路以西、坝下路以南产融中心写字楼B1栋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袁雪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池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迭代升级(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CZB42025110 )”G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评审成为“池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迭代升级(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CZB42025110 )”G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你公司成为本项目G包成交供应商。2025年12月4日,你公司向采购人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递交《弃标函》。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弃标原因不属于“正当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你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错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授权代表询问笔录、中标结果公告、《弃标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维医供应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本项目G包采购金额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