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21〕3号)要求,现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失信约束措施进行集中清理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全市乡镇及以上有关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评价制度、联合奖惩备忘录及信用相关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上述措施主要指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自行出台的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政策文件且无实质性突破内容的措施暂不列入,执行国家部委的清理要求即可。
二、清理规范流程
(一)建立台账。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分别负责梳理本单位和所辖地区自行出台的涉及上述措施的有关文件(包括代拟的以党委、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厅(室)等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谁制定实施,谁清理规范”的原则,填写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样式见附件1),评估措施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处置方式,并于1月27日前正式反馈。
(二)制定方案。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中不符合要求但仍需保留的,制定规范完善方案,3月19日前正式反馈。
(三)报送总结。按照台账和规范完善方案,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10月8日前正式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修订后的新文件、立法的相关文件等。
(四)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本单位牵头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10月31日前正式反馈并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
请市有关单位按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的上述材料反馈至市信用办,各县(区)材料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反馈,由各地信用办汇总后上报市信用办。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就清理规范工作开展跟踪监测、月度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向国务院报告。请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务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本地区信用建设制度文件梳理、规范、废止等工作,在继续依法依规做好信用奖惩工作的同时,注意不得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信用措施,不得认定无国家层面依据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黑名单”。
(二)明确责任。市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加强与国家、省沟通,并指导本系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的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有关单位可以提前完成清理工作,但必须保证工作质量,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告市信用办。
(三)跟踪问效。省信用办将采取抽查检查、大数据监测、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核实,对工作进展滞后、未按要求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文件要求。
(四)联系机制。请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于1月25日前将此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附件2)反馈市信用办。
联系人:史伟潮,联系电话: 2819732,电子邮箱:479347317@qq.com。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