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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新兴产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6-03-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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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池州市新兴产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5〕24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市局各科室(局、队、中心):

  现将《池州市新兴产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科学技术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7日      

  池州市新兴产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白名单”企业,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兴产业企业,特别是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模式,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

  第二章纳入条件

  第三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池州市确立的新兴产业包括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健康医疗养老、绿色食品、文化旅游创意、新能源汽车等。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中风险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

  (三)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四)经营主体及其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引导作用。鼓励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成长型的经营主体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规范,完善内部管理纳入“白名单”企业。

  第三章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摸底调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每年1月底前对辖区内新兴企业组织集中摸底调查。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名单推荐。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和企业信用情况,结合本领域实际考察,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区(管委会)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经县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三)部门会商。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0日前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

  (四)公开公示。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联审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重新联审。

  (五)正式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于每年4月底前对外发布。

  第六条“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白名单”企业,一经发现不符合纳入条件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对查实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即时移出“白名单”,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不再纳入。

  第七条对移出后拟重新纳入“白名单”的新兴企业设定“观察期”,在正式纳入“白名单”前三个月内进行常规现场检查和重点问题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白名单”制度正常执行监管检查。

  第四章检查机制及优化措施

  第八条“白名单”企业的检查事项分为重点监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和“触发式”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分类按照依法依规、风险管理、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要求进行,做到守牢安全底线、提高行政检查质效。

  第九条检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

  (三)其他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

  第十条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检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触发式”检查事项清单:

  (一)近二年内被行政检查的结果为问题发现率低的;

  (二)近二年内被投诉举报数量少的;

  (三)检查事项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风险较低的;

  (四)没有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的;

  (五)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的。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事项、“触发式”检查事项之外的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分别落实不同方式的监管要求:

  (一)对“触发式”检查事项,除了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之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推行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对守法经营者的“无事不扰”。

  (二)对重点监管事项,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对风险低的,依法减少检查数量、降低检查频次。

  (三)对随机抽查事项,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一次跨部门双随机抽查。能通过书面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的,尽量不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合规性论证、会商研究等方式,找准症结根源,明确化解措施,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广泛运用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做到宽严相济,督促指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对及时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免予行政处罚,让监管执法有力度有温度。

  第十四条加强合规建设指导。强化《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安徽省地方标准(标准号DB/T4695—2024)的宣贯。指导“白名单”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加强信用合规建设,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加强事前合规指导,对开展信用合规建设的“白名单”企业经营行为、日常运营、生产活动等方面提出行政指导。推行失信警示提醒,提醒“白名单”企业及时履行公示义务。编制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方便“白名单”企业准确了解和排查风险点,熟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事后惩戒向事前教育引导延伸。

  第五章信用承诺及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工作中,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按照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承诺事项,实施信用承诺管理。围绕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家,“一企一策”为“白名单”企业量身定制涵盖技术研发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品牌塑造推广等方面的综合辅导服务。帮助企业对接银行,通过政银企三方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设立“白名单”企业联络员,通过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主动告知“白名单”企业联络员联系方式以及可获得的优惠扶持措施,建立帮扶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对诉求较为集中的事项及时进行分析,不断提升优化帮扶助企措施。

  第十七条对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白名单”企业,在多方面核实情况后,提醒企业自行整改,审慎列入失信名单。对已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白名单”企业,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免跑腿“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助力企业快速信用修复。“白名单”企业联络员全程跟进督办,对相关诉求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第六章组织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议事会商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统筹协调“白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示“白名单”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专线。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虚报材料或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立即移出“白名单”,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负责细化落实企业纳入“白名单”条件具体标准及优化监管执法和激励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落实具体举措,统筹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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