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陈尚义
【案件性质】:拒不执行裁定
【基本事由】:2008年,青阳县居民陈尚义向袁某借款89450元,事后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0年袁某将陈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尚义于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所欠袁某101973元(本金89450元和利息125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陈尚义一直不履行调解书认定的义务。2011年9月1日,袁某向青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尚义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转移银行卡现金,更改联系方式,隐匿个人行踪来逃避法院执行。
【奖惩措施】:青阳法院调查发现陈尚义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因经营苗木销售业务,获得收入28415元,认为其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2月6日,陈尚义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11日,青阳法院作出(2016)皖1723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尚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