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3年,被执行人朱汝杨在青阳县蓉城镇承包经营阳光假日酒店期间,拖欠储某购买白酒款3.6万元。经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汝杨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7日,朱汝杨收到他人给付现金35万元,在偿还另一债权人蔡某10万元欠款后,将剩余25万元现金带回浙江。青阳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汝杨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材料移送青阳县公安局,青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村将其抓获,同年4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后朱汝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青阳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汝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汝杨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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