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2016年9月)
1、安徽益友家用机床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祖某申请执行安徽益友家用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家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益友家机公司支付祖某为其承建综合楼工程款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73753元。该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对此置之不理。在法院决定对该公司所有的土地、综合楼进行评估拍卖时,该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在主管部门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时,也拒不办理,致使法院无法对其拥有的资产作出合理的评估,对其资产进行分割拍卖又因与土地政策相冲突无法进行。另据调查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在池州经济开发区金安园区拥有1.4万平方米土地,工程造价300多万元综合楼一幢以及其他建筑物若干。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以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执行人朱汝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8年至2013年,被执行人朱汝杨在青阳县蓉城镇承包经营阳光假日酒店期间,拖欠储某购买白酒款3.6万元。经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汝杨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7日,朱汝杨收到他人给付现金35万元,在偿还另一债权人蔡某10万元欠款后,将剩余25万元现金带回浙江。青阳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汝杨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材料移送青阳县公安局,青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村将其抓获,同年4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后朱汝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青阳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汝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汝杨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