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二)2016年10月期
1、陈尚义隐匿行踪逃避执行被判刑
2008年,青阳县居民陈尚义向袁某借款89450元,事后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0年袁某将陈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尚义于2011年4月30日前给付所欠袁某101973元(本金89450元和利息125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
调解书生效后,陈尚义一直不履行调解书认定的义务。2011年9月1日,袁某向青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尚义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转移银行卡现金,更改联系方式,隐匿个人行踪来逃避法院执行。青阳法院调查发现陈尚义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因经营苗木销售业务,获得收入28415元,认为其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2月6日,陈尚义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11日,青阳法院作出(2016)皖1723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尚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执行人邹新明有工资收入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判刑
2009年7月15日,邹新明驾驶小型客车将王某、聂某园、聂某蔚等三人撞伤。2011年1月5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一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邹新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王某等三人人民币261212.16(含邹新明预先垫付款29100元及鉴定费320元)。
判决生效后,邹新明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2月14日,王某等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新明采取外出打工方式逃避执行。经调查,邹新明于2011年8月至2013年下半年,在铜陵市铜官山区一服装加工厂务工,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在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一服饰厂务工,月工资2000余元。另外,邹新明于事发后将自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他人,且其子女均已成年,无须抚养。青阳法院认为邹新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8月6日青阳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邹新明与王某等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0万元,取得了申请人谅解。2016年6月17日,青阳县法院判决邹新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