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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申请申报须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信用办   |   发布时间: 2018-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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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在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的失信企业,可向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

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提交资料,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决定。市信用办在收到“同意”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相应调整失信企业等级或将其移除失信名单,同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

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期限的失信企业,不在实行该类别失信联合惩戒,由平台系统自动调整其失信等级或将其移除失信名单,其将行政处罚信息将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三、修复认定

市信用办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 信用池州”网站的公示。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公示。

 

点击下载附件: 信用承诺书.doc
点击下载附件: 信用修复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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