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4〕72号),省局下发了皖市监办函〔2024〕172 号文件,对全省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重点任务进行了分解,为全面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和重点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市个体工商户信用分险分类监管工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省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数据基础
(一)全面归集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年报公示、行政执法、抽查检查、投诉举报、分型分类、信用修复等各类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归集于个体工商户名下,不断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的全景多维画像。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共享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抽查检查、社保缴纳、纳税、司法判决、信用评价等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探索归集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与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经营规模、资产状况、信誉评分等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精准分类夯实基础。
(二)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规范》,从源头加强个体工商户数据治理,保障归集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常态化做好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数据质量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监测评估,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
二、推行运用省局构建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三)推行运用全省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全面推行运用省局构建的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实际更新调整、优化完善。探索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合规水平、信用评价、社会责任等因素,不断丰富拓展分类指标体系内容。
(四)全面推行运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功能模块。全面推行运用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功能模块。在模块应用过程中,对模块功能的完善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自动分类。及时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自动分成A、B、C、D 四类状况,推广运用分类结果,并对分类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分类结果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
三、推广应用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
(六)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标注制度。依托安徽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应用省局打造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优先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行业类型、线上经营、非公党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名特优新”等进行分类标注,为实现精准有效监管、优惠政策直达、提升服务举措针对性等提供支持。探索从市场监管重点行业领域、特殊重点区域经营、社会高度关注行业等维度设置标注,不断扩大标注范围。
(七)对长期未年报和失联个体工商户建立专门标注。依托安徽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最近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等设置专门标注,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探索通过引导注销等方式清理个体工商户虚数,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四、强化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及时了解省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标注信息推送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情况,以及与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情况,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标注信息,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全覆盖”。对A类个体工商户,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实施非现场检查等宽松监管举措,最大限度减少打扰;对B类个体工商户,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个体工商户,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有专门标注的个体工商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标注情况和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九)实现在专业领域全面运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各专业领域对个体工商户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指标融合、结果叠加、结果融合等方式,强化信用赋能专业领域监管作用。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十)探索“新兴”个体工商户监管新模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类属于新质生产力范畴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更加科学高效监管。按照鼓励支持创新的原则,给予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更宽松更友好的发展空间,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切实做到“无事不扰”。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预警。聚焦监管重点难点,积极推广运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与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如异常注册、抽查检查多次不合格、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风险,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类处置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五、推进信用赋能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发展。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和“信用助企行”等活动,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助力信用风险低的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政策红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和“信用积分管理”,让信用成为通行证、金招牌,让诚信守法的个体工商户有更高含金量、更多获得感。在办理许可、备案、认证、个转企、信用修复等相关业务时,推动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优先享受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免申即享等便利措施;在评先评优、放心消费单位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信用评价结果;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白名单”管理制度,组织梳理有资金需求且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向金融机构推荐,推动信用金融产品开发,提升信用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十三)积极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鼓励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信息综合分析运用,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掌握的信息,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潜在性信用风险状况,为区域发展、行业治理、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与个体工商户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个体工商户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守信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六、加强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部署、沟通协调、业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政策精准供给和帮扶培育更加高效,个体工商户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信用监管机构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制度规范,牵头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项工作;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个体工商户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提供技术支撑,切实履行好信息安全责任,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丰富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方式,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常态化运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