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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使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0-08-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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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市函〔2020〕339号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市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环保处,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依据《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已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注册地在池州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及近3年内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进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确定1-2名系统管理员,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至池州市建筑管理处(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确定系统管理审核工作人员2名,实行AB岗,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至池州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工作,并于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审核及未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补录工作。

 三、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适用于本辖区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审核与交换工作流程,对本辖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四、有效期内的历史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新产生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行为自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前期已录入的信用信息无需重复采集录入。

 五、拟于8月中下旬开始,各县(区)主管部门将举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培训,请各系统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用于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等环节。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池州市建筑管理处:0566-2032687

 邮    箱:287159190@qq.com

 平台软件维护:0566-2032027

 工作QQ群:86104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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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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