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成功在诉前调解一起行政案件,并发出首份行政诉前调解书,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石台县某企业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向石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石台法院行政庭在收到上述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材料后,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但考虑到该企业系经营实体,确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承担上述费用,遂将该案指派法官进行诉前调解。
承办法官从强制执行失信后对企业经营存在影响的角度给该企业做了释法析理工作,该企业同意立即筹措并支付一部分罚没款,对剩余罚没款的给付时间也作出了承诺。经过沟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同意了企业提出的缴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实施后,石台法院发出行政诉前调解书的首例案件。该案的处理结果兼顾了企业发展和行政机关履职,从源头上化解了行政争议,为行政争议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