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规范和促进环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环保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区环保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申请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分别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法人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据以识别自然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法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资格认定等情况;自然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或者自然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信息等。本项规定的信息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等内容。
(二)良好信息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受到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和行业表彰的信息;有关部门或者行业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法人或者自然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以及自然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包括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以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自然人失信信息是指自然人在商业服务、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活动中,以及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信行为信息。
5、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标准和规范,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三)提交单位名称及提交时间。 涉及失信信息的,应该按照规定认定其失信程度,列明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或者严重失信信息。
6、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法人终止或者自然人死亡为止;
(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三)较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
(四)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均为5年。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贵池政府网站或者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