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引进的外埠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15%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池发〔2018〕11号,市财政局负责)
2.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池发〔2018〕11号,市财政局负责)
3.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学研联盟。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池发〔2018〕11号,市科技局负责)
4.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对新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重大技术装备等,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池发〔2018〕11号,市财政局负责)
5.每年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户以上,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户以上,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池发〔2018〕11号,市科技局负责)
6.实施“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单项冠军”,壮大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对被认定为全国“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池发〔2018〕1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7.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大型展会。(池发〔2018〕11号,市商务局负责)
8.市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池发〔2018〕11号,市财政局负责)
9.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研发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力争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达到60个以上。(池政〔2018〕70号,市科技局负责)
10.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在细分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展工程化研究应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培育认定省级新产品5个以上。(池政〔2018〕7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
11.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积极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继续开展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对认定的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池政〔2018〕70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12.加强小微企业梯队培育,建立“个转企”“小升高”“小升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支持和培育小微企业提质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和“限上”企业。(池政〔2018〕70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3.依托各类开发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等平台载体,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集聚发展。(池政〔2018〕70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4.引导中小企业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精细化管理、精益生产等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和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每年培育认定“工业精品”3个。(池政〔2018〕70号,市科技局负责)
15.支持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计量服务体系。组织争创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及优秀QC小组,创建省标准化示范企业2家以上。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池州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制造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建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申报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开展境内外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池政〔2018〕70号,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6.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优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建立覆盖全市多功能、网络化的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推进服务平台专业化、品牌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评价和激励机制,每年培育2家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发、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增强平台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池政〔2018〕70号,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7.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帮助企业制定技术改造路径,促进产品升级、产能提升。鼓励企业以智能化为目标,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淘汰落后的老旧设备,提高智能化装备水平。推进实施“机器换人”,支持机械、汽车、电子、电气等领域的重点制造企业工业机器人应用,贯彻好国家、省工业机器人专项政策,大力推广使用机器人。(池政〔2018〕70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8.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中小企业生产、研发、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普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池政〔2018〕70号,市商务局负责)
19.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鼓励企业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每年培育省级智能工厂1-2个、数字化车间5个以上。(池政〔2018〕7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0.实施“皖企上云”行动计划,推进企业基础设施、业务应用、设备能力等全方位“登云”。促进中小企业两化融合创新发展,对接国家“互联网+制造”行动,每年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实施一批中小企业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池政〔2018〕70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21.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放或合作共建制造业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端装备使用、原型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咨询、产业链配套等服务。鼓励“龙头+配套”协同发展,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支持产业集群专业镇龙头企业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带动扶持。(池政〔2018〕70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2.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等大型展会。(池政〔2018〕70号,市商务局负责)
23.提升技工队伍素质,打造具有工匠精神的企业技工队伍,积极组织参加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大奖、“江淮杰出工匠”、“池州工匠”等评选活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池政〔2018〕7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4.对省新认定的新产品,按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用、测试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的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池政〔2018〕78号,市财政局负责)
25.对经省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研制企业按其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池政〔2018〕78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6.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5万元。
(池政〔2018〕78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7.对工业企业在实施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当年购置的软件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25万元。(池政〔2018〕78号,市财政局负责)
28.对当年软件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软件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只计算软件销售部分)3%给予奖补,最高奖补25万元。(池政〔2018〕78号,市财政局负责)
29.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通过省科技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的,参照省标准进行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0.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池政〔2018〕83号,市财政局负责)
31.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池政〔2018〕83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2.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33.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市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池政〔2018〕83号,市产投集团负责)
34.高校院所与企业在我市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35.市内高校院所在池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50 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 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36.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37.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池政〔2018〕83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8.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39.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0.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1.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并拓展险种范围(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2.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3.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4.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池政〔2018〕83号,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5.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6.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用于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负责)
47.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池政〔2018〕83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48.对当年新建池塘低碳循环水养殖基地(设施至少有3条跑道以上),每个基地按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稻渔(虾、鱼、泥鳅、鳖和河蟹)综合种养100亩以上的,按照1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池政办〔2018〕49号,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负责)
49.对当年新建5亩以上温控连栋大棚的,按照2万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贵池区当年新建20亩以上连片、对石台县七井山当年新建蔬菜钢架大棚,按3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池政办〔2018〕49号,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负责)
50.对新建具有三类以上传感器、一套监控平台的农业物联网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池政办〔2018〕49号,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负责)
51.应用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池政办〔2018〕49号,市科技局负责)
52.企业自主添置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
53.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按实际购买技术成果投入的15%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
54.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投入的5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
55.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
56.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等,按实际支出的20%兑现创新券,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
57.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试验、检测、加工设备,按实际投入的3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创新创业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兑现创新券,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池政办〔2018〕24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