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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池州市住建局   |   发布时间: 2019-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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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做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全省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退出和运营服务等行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印发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住房保障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为信用主体,明确界定信用行为和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全省住房保障领域相关主体诚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良好发展环境,更好服务于“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计10条。

 1、工作目标

 以住房保障相关机构和自然人为信用主体,明确界定信用行为和标准,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2、工作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3、信用主体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

 4、建立信用行为分级目录

 按照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分级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用行为基础目录》。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用行为分级目录。

 5、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行为认定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行为认定。各地建立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行为认定工作机制。

 6、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存在守信激励行为的,各地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7、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和信用信息应用档案,记录信用信息的产生、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自生成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信用主体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各地可根据重要程度分别设定信用信息的计取周期,最长为3年,最短为6个月。

 8、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

 依托安徽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9、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

 鼓励和支持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修复信用记录。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

 10、保护信息安全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由省、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交换共享。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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