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安徽池州)官方网站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贵池区信用办   |   发布时间: 2017-02-10 00:00

【 字体: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安办〔201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贵池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金属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区级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5)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激励惩处机制

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融资、银行贷款、工商管理、税收、工伤保险及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实质性的激励政策,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对列入信用“黑名单”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年内在上述方面政策给予严格限制,并取消评先评优等荣誉资格。

(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

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不诚信企业进行舆论谴责。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底前,全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7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部门(单位)间互联互通。

(三)2018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信用“黑名单”、信用等级管理、激励惩处机制、信用监督等各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监管,协调沟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监管,对不诚信企业,开展重点监管监察,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示范,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深入研究,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20前报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