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繁简分流。建立“预审查”工作机制,成立“破产审判专班”,对准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和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拟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和分流措施,简化“僵尸企业”破产流程,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加强多方联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判断企业破产和解、重整的可行性,化解破产案件推进过程中的难题,切实提高和解、重整成功率。
畅通执破融合。清算与破产庭与执行局建立周调度机制,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执转破衔接审判效率。审理“执转破”案件50件,破产重整、和解12件,推动38家“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实现1件破产案件审结,4.7件执行案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