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印发了《池州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案件全流程调解,最大化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东至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结合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坚持“以调促和提效”理念,做实以“大调解”激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一、加大诉前调解,帮助企业降成本
“我们是外地企业,不用为开庭应诉来回奔波,诉前调解真是省心省钱省力!”近日,东至法院在诉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从签署调解协议到案款履行仅用了2天时间。
2022年2月,原告安徽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始建立购销关系,后续双方多次合作。但被告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某五金有限公司8万余元,原告多次发函被告要求其付款,被告均未支付。后安徽某五金有限公司诉至东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因该起涉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及时分流到速裁团队,采取诉前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企业,充分听取意见,将诉前调解的优势告知了原被告,双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后法官组织双方企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了线上调解,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后东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时将剩余货款履行完毕,该起涉企案件得以圆满高效化解。
对于涉企案件来说,诉前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解纷机制,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活力。东至法院持续深化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把诉调对接的“调”不断向前延伸,强化风险告知、诉前调解、法律咨询等“一揽子”法律服务,主动引导企业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推动更多涉企纠纷在诉讼渠道之外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实现化解纠纷“零”成本。
二、坚持诉中调解,护航企业促双赢
“非常感谢法官用心帮我们协调案件,让这个案件能够快速处理,为我们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019年10月,安徽某公司与池州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由池州某公司承建安徽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土建工程,后双方约定解除上述协议,因对工程款及交付验收材料发生争议。
立案后,考虑到该案时间跨度较长,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偏长,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高效化解,承办法官决定先做调解工作。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工程款付款方式以及利息问题,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线上调解和三次面对面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劝导换位思考,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池州某公司同意分四期付款,利息可相应减少。被告公司也在签字后完成了给付义务。
东至法院始终坚持将“以调促和提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坚持以企业诉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实涉企案件诉讼全流程调解。
三、强化执行和解,助力企业纾困境
“如果不是法官帮忙协调,争取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我们公司真就彻底完了。”
徐某某与安徽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中,通过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企业虽然在继续经营,但经营状况很差,并且对外债务较多,如果就案办案的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濒临破产,不但工人工资难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也更难兑现。
针对被执行企业的此种现状,一方面,执行法官主动与该企业沟通,向其宣讲法律法规,同时做原告思想工作,促成了原被告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另一方面则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让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并敦促企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
在执行工作中,东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暂时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等方式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帮助困境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同时依法妥善运用“活封”“活扣”“宽限期”“信用修复”等措施,助力“轻装上阵”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下一步,东至法院将牢固树立“大调解”工作理念,做实做细全流程调解,全力打好调解工作组合拳,以调解促审判执行质效提升,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