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法院“边控”措施促执行
“你好,我是新疆红其拉甫边防检查站民警,前往巴基斯坦人员中发现一名被你院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是否限制其出境?”6月21日中午,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突然接到新疆红其拉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电话。
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一边通过电话与边防检查站民警沟通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要协助事项,一边调阅相关案件制作法律文书,第一时间通过电子方式向边防检查站民警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函》。通过与边防检查站协同联动,被执行人汪某某成功被拦截,依法阻止了其出境的行为。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急忙联系执行干警,表示这几天就想办法并通知老家的家属与申请人对接。
东至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绝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倒逼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