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省级层面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三、信用信息
(一)本细则所称的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够反映港口经营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守信信息等。
(二)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港口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经营资质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的信息;涉及经营、安全、环保等领域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相关内容。
(四)守信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信息;全国性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表彰和奖励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装卸任务起表率作用或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的信息;其他守信信息。
四、信用信息归集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工作。
(二)信用信息归集采取数据自动归集和人工辅助录入相结合的方式。信息统一归集到“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管理服务系统数据自动交换,自动采集信用主体信息。对守信信息以及出现数据不齐全、不一致或出现错误时,采取人工录入方式进行补正。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五、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采取失信惩戒减分、守信激励加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减分扣完为止,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具体分值(用X表示)与等级为:AA级:X≥90分;A级:80分≤X<90分;B级:70分≤X<8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
(二)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在数据归集的基础上,自动计算产生。年度评价结果于次年一季度前通过“信用交通·安徽”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对外公布。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6个月的,进行评价记分但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港口经营活动的,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
(三)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1.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2.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责令限期改正且拒不整改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6.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六、信用结果应用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关联,分级设置抽查比例。对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评价结果为AA、A、B、C、D级港口经营人,其年度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10%、30%、50%、70%、100%。
(二)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1.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港口经营人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查验程序;
2.除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外,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3.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择优推荐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并向社会公布;
5.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港口经营人,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变更业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4.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法制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措施。
七、附则
(一)关于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权益保护等事项,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有关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安徽省港口经营人信用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 记分内容 | 分值 | 说明 |
一 | 失信行为 | ||
(一) | 资质管理 | ||
1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到期不换证,继续开展作业的; | 20 | |
2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到期未换证,或者未通过年度核验仍开展为国际航行船舶靠泊作业的; | 20 | |
3 | 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活动与告知承诺不符的; | 10 | |
4 | 变更经营范围未办理许可手续的; | 10 | |
5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5 | |
6 | 发生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情形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 10 | |
(二) | 经营管理 | ||
7 | 未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的; | 10 | |
8 | 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岸电等固定经营设施未依法依规履行手续的; | 10 | |
9 | 接受未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以及货物和集装箱信息的港口作业委托人港口作业委托的; | 5 | |
10 | 未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的; | 5 | |
11 | 未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港口经营业务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 3 | |
12 | 未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规定的; | 5 | |
13 | 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 3 | |
14 | 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 | 3 | |
15 | 未按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 | 3 | |
16 | 拒绝接受交通运输(港口)部门检查或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3 | |
17 | 外贸码头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制定或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 | 5 | |
(三) | 安全管理 | ||
18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 | 20 | |
19 | 未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 10 | |
20 | 未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的; | 10 | |
21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危险货物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 | 5 | |
22 | 未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5 | |
23 | 未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的; | 10 | |
24 | 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 10 | |
25 | 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 10 | |
26 | 未配合海事管理机构(交通执法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的; | 5 | |
27 | 发现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禁止运输物品未按规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通执法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 5 | |
28 | 为不符合船舶适装证书所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的; | 5 | |
29 |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完备应急设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 5 | |
30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0 | |
31 | 未及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问题整改要求或未按时完成通报问题整改的; | 5 | |
32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5 | |
33 | 拖延、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 10 | |
34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经营人负主要责任的; | 5 | |
35 | 发生一般、较大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经营人负主要责任的; | 10 | |
36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经营人负主要责任的; | 20 | |
37 | 外贸码头经营人未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 | 5 | |
38 | 外贸码头经营人未按规定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的; | 3 | |
39 | 外贸码头经营人拒绝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的; | 10 | |
40 | 客运码头经营人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额定数量的旅客上船的; | 5 | |
41 | 客运码头经营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或者未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的; | 5 | |
(四) | 污染防治 | ||
42 | 未按规定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的; | 5 | |
43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 | 3 | |
44 | 未按规定对码头散货物料堆放场所进行地面硬化的; | 5 | |
45 | 未按规定建设码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收集和进出港车辆冲洗设施的; | 5 | |
46 | 未按规定对码头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或采取围挡、覆盖措施的; | 5 | |
47 | 未按规定保持港容港貌的; | 5 | |
48 | 码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未正常使用的; | 5 | |
49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且经营人负主要责任的; | 20 | |
50 | 未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对外公开的; | 3 | |
51 | 未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岸电服务的; | 5 | |
52 | 未按规定建立码头岸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制度或者事故应急预案的; | 5 | |
53 | 岸电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 | 5 | |
54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或者报送岸电供应信息的; | 3 | |
55 | 违规收取码头岸电使用费用的; | 8 | |
56 | 码头现场检查不达标被省、市相关单位通报的; | 10 | |
57 | 码头现场检查不达标被国家部委通报的; | 15 | |
(五) | 其他 | ||
58 | 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或处理制度,或服务承诺制度的; | 3 | |
59 |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20 | |
60 | 其他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 10 | |
二 | 加分项 | ||
加分内容 | 分值 | 说明 | |
1 | 港口经营人(本级)本年度获得国务院表彰和奖励的(表彰和奖励的内容与港口经营有关,下同),加4分;获得省部级(省政府或其交通运输及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全国性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授予)表彰和奖励的,加3分;获得市级(市政府或其交通运输及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加2分;获得县级(县政府或其交通运输及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加1分。评定周期内,本项最多加4分。 | 4 | |
2 | 港口经营人(本级)被国家媒体(党报报刊、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站)正面宣传报道(正面宣传报道的内容与港口经营有关,下同)的,加3分;被省级媒体(安徽日报、省政府网站、省电视台)正面宣传报道的,加2分;被市级媒体(市委机关报、市政府网站、市电视台)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评定周期内,本项最多加3分。 | 3 | |
3 | 港口经营人(本级)完成政府指令性装卸任务起表率作用的,或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分,可累计。评定周期内,本项最多加3分。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