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市场监管局着重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式,总结经验做法,截至目前,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案件4件,人民调解案件6件,知识产权仲裁3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例:章某与某酒楼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章某的一份投诉函,表示根据市场调查走访,在富贵大市场内某饭店门头上发现有突出使用“两山一湖”商标的行为,该有关标识与“两山一湖”商标相同或近似,已涉嫌侵犯“两山一湖”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制止。经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发现该饭店名称为青阳县陵阳镇A酒楼,经营者为宁某,目前该酒楼正处于装修中,其门头确实使用了“两山一湖”商标。
【调查与处理】执法人员先后围绕商标权利人章某、A酒楼经营者、现场施工者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调查:商标权利人章某于2010年3月28日成功注册两山一湖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商标号为:6192748。该商标主要用于商标权利人自营的名为青阳县陵阳镇B酒店日常使用,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授权与转让。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午前往青阳县陵阳镇A酒楼进行调查,经调查:该酒楼目前正处于装修过程中,其门头确实使用了“两山一湖”字眼。酒店经营者宁某表示:因为长期经营,酒楼内的大部分设施均已陈旧,破损严重,为了不影响酒楼的生意,所以决定从7月中旬开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听闻“两山一湖”商标在当地较为出名,遂想将自家酒楼的名称更改为两山一湖酒楼,但因为装修繁忙,未曾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就擅自使用了“两山一湖”字眼的门牌,对于商标权利人章某拥有的“两山一湖”商标不曾了解,对构成的侵权行为表示抱歉。
后与现场施工人员张某沟通了解到:该酒店于2023年7月11日开始施工,侵权门头为施工后安装,未曾营业,没有违法所得。
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以及集体讨论后,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拆除侵权‘两山一湖’商标的门头。”的处罚。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注册人许可使用“两山一湖”文字作为酒楼名称,与商标权利人章某的“两山一湖”商标相似且同时用于餐饮行业,容易导致混淆,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充分显示了照顾争议双方合理关切的重要性。调解员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充分考虑侵权行为情节,认真分析研判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大限度消除诉求分歧,推动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共识,从根源上化解了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