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亮照”。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我县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共28家已全部“亮照”。
全面落实“亮证”。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依法公示与所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注册备案、审查批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不得无证经营。目前我县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有17家办理并公示了行政许可,主要涉及食品、卫生、文化等方面,“亮证”率达到100%。
引导落实“亮规则”。电商平台企业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针对前期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不完善、不规范等现象,县市场监管局主动送服务上门,面对面指导他们修改完善平台服务协议,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退换货及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同时不得作出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公平条款的内容,不得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充分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专项行动,逐项落实“点亮”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着力解决不规范经营行为,重点对网络交易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开展专项监测和日常检查,对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