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原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质发〔2017〕54号)要求,结合全省计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并获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安徽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管。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规范计量行政审批(确认),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二)属地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计量行政部门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基层计量监管执法力量,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三)随机抽查。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要求,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制定和落实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加强层级监督,开展随机抽查,强化督促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
(四)高效便民。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五)社会共治。发挥有关社会各方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构建计量行政审批(确认)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监管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 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以下5项列入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四)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五)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
第五条 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以上事项的重点监管内容是: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重点检查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证书);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是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严格保密,是否出具虚假数据;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重点检查二级注册计量师是否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是否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是否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是否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是否只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执业范围是否界定在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重点检查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四)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重点检查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重点检查获证企业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否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发证时的各项要求,持续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相关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标志图形。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六条 省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直接负责以下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特别是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行为;
(二)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三)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市级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省级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核准;
(四)省级计量检定机构和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五)省属企业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
第七条 各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直接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除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行为);
(二)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三)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四)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和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五)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除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行为);
(二)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三)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四)县级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五)定量包装商品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核查、备案。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包括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使用方追溯检查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风险预警等方式。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省、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一个年度内监督检查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20%、30%,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上下半年各1次),确保本辖区内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监督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一次。对同一家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尽量合并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进一步突出检查重点,对于涉及民生、生态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领域的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省质监局印发的《计量监督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皖质办发〔2016〕36号),建立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拓展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完善被检查单位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依托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各种有效手段,深入挖掘日常的行政审批、监督抽查、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要以依法向证书报告使用方获取的信息、组织比对和能力验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用户投诉举报等为线索,加大使用方追溯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执法与监督联动机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执法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移送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计量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加强结果运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涉及监管有关纸质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并保留2年以上;依托统一监管工作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上传涉及监管有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到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第五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检查计划(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时间等);
(二)检查要求(检查标准、内容、方法、问题的整改确认等);
(三)检查组成员(人员组成、分工、职责等);
(四)资料归档的要求。
第十七条 每个检查组成员一般为3人,包括1名计量行政管理人员、2名具有计量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计量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曾参与被检查单位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要求如下:
(一)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市或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发出《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二)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说明来意,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件。
(三)检查应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交谈、询问、查阅资料、实物检查等形式进行。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准确的描述,并如实填写《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附件2-6)。
(五)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诚信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指南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7〕566号),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督促企业落实诚信规范经营、计量器具生产、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质量、计量风险防范等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标准化等手段建立行规行约,完善竞争规则,实施自律监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十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计量行政审批(确认)结果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对严重违法单位进行公开曝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公众对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置,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后处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形成闭环、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计量行政审批(确认)和技术评审中的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许可事项,要责令有关单位暂停相关工作、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证书;对监管人员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结果运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对市(省直管县)、市对县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检验下级计量行政部门监管成效,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强化对监管不力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