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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0]287号
信息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0-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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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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