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办、省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做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和惩戒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通知提出,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个人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违法行为包括: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以及法发〔2020〕7号文规定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和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池州市已对全市各县(区)开展做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个人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