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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 2025-08-22 收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歩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科技创新。对引进的外埠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15%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按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用、测试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的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经省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研制企业按其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区统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对工业企业当年购买成套生产线金额达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户以上,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户以上。实施“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单项冠军”,壮大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对被认定为全国“单项冠军”和 “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化、特色化服务,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平台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获得获得国家综合资质甲级、国家级专业甲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对入选“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目录并参加央视宣传的企业,按其广告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大型展会。对承办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安排的相关赛事活动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支出(含场地租赁、布置,赛前相关的推广活动等费用)的20%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保费给予15%补助。(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设立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改设备补助、上台阶、“专精特新”发展、开拓市场以及企业家培训等奖励,其中兑现民营经济资金占比不低于80%。(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智能制造

7.设立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区财政局负责)

8.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的“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工业企业当年购买关键设备(成品设备)单台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在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当年购置的软件达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50万元。(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新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软件服务业升级。对当年软件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软件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只计算软件销售部分)6%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万元。对新认定省重点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5万元。(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降本增效

12.推进减税降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全面巩固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对小微企业贷款,设定利率上浮比例上限,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降低企业用地用能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单位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对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用地,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逐步降低工商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到2020年,全区工商业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超过50%。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总体上有实质性下降。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单位、个人均下降为0.5%的政策,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以稳岗补贴返回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积极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历史欠费问题,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降费率政策到期后按省政策继续延续实施。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6.推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严禁发生新的欠款。(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妥善解决临时性资金困难。对民营企业临时性资金困难,要创新思路,加大救助力度。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应用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优先稳定信贷存量,防止对民营企业盲目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一刀切”等做法,确保资金链不断裂。(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精准金融服务。通过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国有小额贷款公司、深化“税融通”“劝耕贷”、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等举措,重点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不含对本区域外企业借壳、重组上市),区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给予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l%,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19.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对民营企业合法合规事项实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对中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容缺后补、预审代办、信用承诺、首席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确保涉及民营企业开办、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项目全面实现“3545”改革目标(即企业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45个工作日)。推动线上线下高度融合,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全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等多种审批服务方式,不断优化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区委编办、区数据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引智强企”专业诊断。每年安排100万元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诊断,制定企业发展升级路线图。具体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继续实施企业轮训工程。每年安排50万元财政资金,根据企业家分类培育计划,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培训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业经济管理干部不少于100人次。(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纳税突出贡献十强企业、十大优秀企业家、十大动能转换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各10 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共300万元。(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急需紧缺人才,可走“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每年可按其年薪7%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和运营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生活补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4.加强政策协调。区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经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文,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打架”,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推动政策落实。区有关部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加强政策立传解读。整合充实企业帮扶力量,组建企业帮扶中心和帮扶专员队伍。强化“四送一服”对民营企业的精准对接,有效控制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四送一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7.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区经信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8.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可协商予以减免。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建立容错机制,针对市场监管、消防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区“四送一服”办、区司法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强化法制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以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为重点,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方式,依法制止各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行为。查处各种损害市场竞争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各种混淆仿冒侵权、商业贿赂、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组织保障

31. 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充实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小组,提升组织规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全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和工作指导,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奖优罚劣。区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职能。要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强化督促考核。 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在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增加权重。将扶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经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区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及相关企业。本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资金。

区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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