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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池州市众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0762775873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谢秀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贵市监处罚﹝2026﹞2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6年4月29日,本局会同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龙登凤凰城小区的9台电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产品编号:2011110582、2011110588、2015061801、2015062601、2015061803、2015111005、2015120901、2015120902、2015120903),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据此,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遂报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龙登凤凰城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及电梯产品编号及发现相关问题具体情况如下: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对龙登凤凰城小区产品编号为2011110582、2011110588的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平层精度、门间隙进行全面检查;2026年4月26日,当事人对龙登凤凰城小区产品编号为2015061801、2015062601、2015061803、2015111005、2015120901、2015120902、2015120903的七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平层精度、应急救援程序、接触器、轿顶卫生、底坑清洁进行全面检查。另查明,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迎宾花园小区A、B、C区的37台电梯(产品编号:IFE-K10868,IFE-K10869,IFE-K10870,IFE-K10871,IFE-K10872,IFE-K10873,IFE-K10874,IFE-K10875,IFE-K10876,IFE-K10877,IFE-K10878,IFE-K10879,IFE-K10880,IFE-K10881,IFE-K10882,IFE-K10883,IFE-K10884,IFE-K10885,IFE-K10886,IFE-K10887,IFE-K10888,IFE-K10889,IFE-K10890,IFE-K10891,201204020,201204021,201204022,201204023,201204024,201204025,201204026,201204027,201204028,201204029,201204030,201204031,201204033)经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初步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2026年6月17日,本局收到了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关于上述37台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12台电梯(产品编号:IFE-K10868,IFE-K10869,IFE-K10870,IFE-K10874,IFE-K10875,IFE-K10876,IFE-K10881,IFE-K10884,IFE-K10885,IFE-K10886,IFE-K10887,IFE-K10888)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4日,6台电梯(产品编号:IFE-K10871,IFE-K10872,IFE-K10873,IFE-K10879,IFE-K10880,IFE-K10882)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3日,6台电梯(产品编号:IFE-K10877,IFE-K10878,IFE-K10883,IFE-K10889,IFE-K10890,IFE-K10891)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7日,4台电梯(产品编号:201204020,201204021,201204022,201204023)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台电梯(产品编号:201204024,201204025,201204026,201204027,201204028,201204029,201204030,201204031,201204033)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保养意见均为电梯正常,当事人未对电梯
处罚依据 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1;罚款伍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12-17
处罚机关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0MB1851093N
数据来源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000MB1691587J
备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