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阳县晶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MAE7CF2T5X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徐雯俊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6﹞17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时依法对青阳县晶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打开该公司“轩辕”平台,平台显示名称为“幺妹炸串”的商家已入驻平台且处于线上营业状态,商家在平台上传了营业执照及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CY34172320240048,名称:青阳县蓉城镇幺妹小吃店,经营地址:青阳县蓉城镇蓉溪南路142号,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04月08日,该商家在平台上架的商品有①“红豆冰豆花”,月售1,价格为10元;②“桂花甜酒冰豆花”,月售13,价格为¥10;③“焦糖爆爆珠冰豆花”,月售1,价格为¥9;④“招牌巧克力豆花”,月售0,价格为¥12。2、该平台另有一名为“榴芒世家”的商家已入驻平台且处于上线营业状态,该商家上传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17230047392,名称“青阳县蓉城镇榴芒世家蛋糕店”,经营地址:青阳县蓉城镇曹家园377号,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该商家在该平台上上架了商品有“椰奶芋圆”饮品,价格为¥35.9,月售0。2026年8月14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人反映其于“8月13日21时9分,通过淘宝闪购平台在青阳县农夫烧烤店下单13件食品(订单号:8014966197247264136),实付70.09元,21时26分配送骑手罗某电话联系(18430745131)投诉人说该店已退出平台,未接订单。21:32时电话联系配送骑手罗某,询问配送情况,告知已联系淘宝闪购青阳站点负责人,负责人要求他按配送并签收。22:10时骑手罗某联系投诉人称已按站点负责人指示完成配送。至22:31时投诉举报人未收到订单食品,但查询订单发现平台显示已送达。该站点虚假配送,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情形恶劣,举报依法查处,同时要求站点赔偿500元,退还货款70.09元。”的情况后于2026年8月14日前往青阳县蓉城镇胖农夫烧烤店和青阳县晶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查,情况如下:1、青阳县蓉城镇胖农夫烧烤店和青阳县晶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确认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2、青阳县蓉城镇胖农夫烧烤店经营场所位于青阳县蓉城镇宝灵广场五幢一单元120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烧烤的经营业务。该店经营者陈述其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名称为“农夫烧烤”),但因平台服务费用过高其店从2026年6月6日开始暂停线上营业,2026年8月13日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7日,池州市顺赢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签订城市合作框架协议,获取了“饿了么”旗下平台业务运营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在约定区域的经营权,饿了么平台现改名为淘宝闪购。当事人于2026年5月10日和池州市顺赢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受池州市顺赢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负责青阳县域内淘宝闪购外卖平台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授权期限为3年。当事人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幺妹炸串”(青阳县蓉城镇幺妹小吃店)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于2024年4月10日入驻平台,2026年3月该店自行在当事人平台添加经营品类开始在平台上销售“豆花”类自制饮品。经核查,该店在平台共销售“红豆冰豆花”1份(10元/份)、“桂花甜酒冰豆花”15份(10元/份)、“焦糖爆爆珠冰豆花”3份(9元/份),销售额共计187元,当事人会提取营业额的24%作为服务费进行扣除,获违法所得为44.88元。检查后,当事人将该商户自制饮品类商品进行下架,另查明该店已于2026年6月11日,取得自制饮品类经营许可。当事人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榴芒世家”(青阳县蓉城镇榴芒世家蛋糕店)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该店于2025年12月13日入驻平台并于2026年4月自行在平台上添加经营品类在平台销售自制饮品柠檬水和椰奶芋圆,至检查时该店未在平台产生饮品类订单,检查后当事人将该商户自制饮品类商品进行下架。当事人在商户入驻环节,会对其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履行入驻前审查核验义务,同时也会对已入驻商户开展日常抽查工作。但对已入驻商户的日常抽查,主要集中在订单量较高、收到顾客投诉的主体且抽查内容集中在食品安全、经营证照有效期方面,对商户自主添加未经许可的经营项目关注度不高。对已入驻商户全覆盖检查存在周期较长的原因,直至检查当日平台仍未排查发现该两家商户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情形。青阳县蓉城镇胖农夫烧烤店于2026年5月19日在当事人平台开设名为“农夫烧烤”的店铺,初期正常线上营业,后因经营者认为平台服务抽成过高,决定自2026年6月6日起停止线上经营,将店铺线上状态设置为暂停营业,该状态下消费者无法通过平台点单。2026年8月13日晚,涉事平台业务经理为避免该店被系统强制下线,在未告知商家、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店铺营业状态由暂停营业改为营业中,营业时间为3小时53分,期间投诉举报人成功下单,已停止线上经营的商家拒绝制售该订单商品,导致骑手到店后无法取餐,骑手随即向负责骑手服务保障、日常运营调度、订单配送效率与质量管控的青阳淘宝闪购站点负责人汇报情况,站点负责人要求骑手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协商取消订单,骑手在下单18分钟后首次联系投诉人取消订单遭拒,因平台系统仅支持商家和消费者操作取消订单,骑手为不影响后续接单在站点负责人授意下自行点击订单送达,系统直接标记订单完成。当事人通过系统于2026年8月19日将订单款退还投诉人,并于2026年9月17日,赔偿投诉人500元,已获谅解。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未及时抽查监测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之前,且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较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行政处罚应适用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当事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抽查监测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
| 处罚类别 | —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叁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2-24 |
| 处罚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3092877634E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