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鑫平箱包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328041447H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彭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6﹞2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7月10日,根据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受理信息反馈线索:当事人申请检验的托盘堆垛车(产品编号:2401029)已超期申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在该公司厂房侧面大棚上下货区域停放有1辆小型货车和1辆托盘堆垛车,托盘堆垛车位于货车尾部,货叉已上升至门架三分之一处,货叉放有货物托盘,铭牌参数表显示“产品名称:托盘堆垛车,额定起质量:1500kg,产品编号:2401029,车架编号:2401029”等信息,该车电源处于通电状态,显示器显示有“ON24.7V”的内容;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托盘堆垛车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托盘堆垛车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报请县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9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开始在位于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从事箱包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编号为2401029的托盘堆垛车为电动托盘堆垛车,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置,用于成品仓库的货物搬运、转运作业,属于依法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该托盘堆垛车于2024年7月11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皖RD01644(24)),下次申请检验日期截至2026年6月。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提前申报年度检验,在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正常使用。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青市监特令〔2026〕城02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6年7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编号:RND5110-2607-00630),该车已于2026年7月17日完成定期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托盘堆垛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8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份。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 处罚类别 | — —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2-21 |
| 处罚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3092877634E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