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州市华杰洗涤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D75PN094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浩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市监处罚﹝2026﹞2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5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使用中的蒸汽发生器的实际运行压力达到0.54Mpa,但该设备的额定压力为0.09Mpa。且该设备配置的两只安全阀上张贴的校验铭牌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6日,安全阀已超过校验有效期。上述蒸汽发生器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鉴定为特种设备“锅炉”。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阀(安全附件)超过校验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予以立案查处。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胜利组从事洗烫服务及家居用品销售。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向菏泽旭阳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涉案蒸汽发生器,该设备主要用于给其使用的洗涤设备供能,自安装后开始投入使用。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对涉案蒸汽发生器做出的编号为:0GWJSJD-2605-00001的技术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该蒸汽发生器符合《特种设备名录》关于“锅炉”的定义。当事人采购该设备时,未查验供货单位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资质,亦未留存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将该设备投入使用时该设备未经检验,当事人未提供该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涉案安全阀为蒸汽发生器原厂配套安全附件,生产厂家未随设备交付安全阀出厂合格证、出厂校验报告等技术资料;该安全阀上一次校验时间为2025年4月,安全附件法定校验周期为一年,当事人未建立安全阀定期校验管理台账,逾期未开展校验并持续投入使用。(2026年5月28日,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九市监特令〔?2026〕第9号),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
| 处罚依据 |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蒸汽发生器(锅炉类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
| 处罚类别 | — —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20 |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4328030457F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