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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2MA8QEC960K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熊欢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应急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5日,池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2条,其中2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为:企业2025年6月3日与青阳县金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运输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双方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3条的要求;未对沥青储罐、柴油罐、粉料罐、破碎机仓、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现场未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池)应急现记[2026]工贸1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池)应急责改[2026]工贸21号),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7月4日前完成整改。6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次执法发现的问题隐患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移交至石台县应急管理局,要求我局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 6月10日,石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池州市应急管理局6月5日检查发现的12条问题隐患,其中2条为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为:企业2025年6月3日与青阳县金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运输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双方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对沥青储罐、柴油罐、粉料罐、破碎机仓、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现场未张贴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场实际负责人胡晨(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欢欢平时不在公司坐班,长期在贵池,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胡晨具体负责)和该企业材料员、安全员胡猛猛,证实企业存在市、县应急局检查发现的2条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罚依据 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的规定,决定对池州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0
处罚有效期 2026-11-10
公示截止期 2026-11-10
处罚机关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2MB19221977
数据来源单位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2MB19221977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