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阳县伟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MA2N8TX98U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6﹞13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阳县伟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场车安全总监与场车安全员,未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与《现场笔录》1份。2026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共有一台特种设备为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为2040301518414,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皖RD01177(22),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1月。当事人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与场车安全员,未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故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与场车安全员,未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构成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 — |
| 处罚内容 | 1;通报批评。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09 |
| 处罚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3092877634E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