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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81MA8L9B5D8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迟晓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池环﹝石﹞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11时5分至11时49分对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废气排放口(DA002)开展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506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与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显示池州鸿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8日采样时间段熔化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际均未运行的工况不一致; 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5年6月28日14时4分至16时1分对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熔化烟尘排放口(DA001)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编号GBJC2510660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生产工况记录为“正常”,与池州市涉气污染源智慧监控平台显示以及企业视频监控显示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28日采样时间段熔化工序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际均未运行的工况不一致。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2家,分值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10%,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24%,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24%=196000元。根据你公司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及相关说明资料,你公司对两家服务单位熔炼工序废气检测费用分别为1120.5元、1658.8元,合计检测服务费用所得2779.3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顿;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2779.3); 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 1.停业整顿;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2779.3); 3.罚款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
罚款金额(万元) 19.6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7793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5
处罚有效期 2029-02-05
公示截止期 2029-02-05
处罚机关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00032807066
数据来源单位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0MB1E095871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