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MA8N11L98H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池环﹝贵﹞罚﹝2026﹞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案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0日安庆中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A008排气筒开展了废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AQZP-2504452)。检测当日安徽鑫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A008排口所在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该报告中DA008排口的检测原始记录表上依据的监测技术规范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载明:“4 采样的基本要求 4.1 采样工况 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载明:“4.3 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 4.3.1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4.3.2 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的计量和调查统计,以及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4.3.3 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3.4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元整(¥33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3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5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2-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2-05 |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E42862W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E42862W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