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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4MA2TGWAQ8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陈为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城罚决字﹝2026﹞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分包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2日省安委办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安徽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池州市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存在“现场吊斗、料斗和吊笼使用的钢丝绳大部分已明显锈蚀、断丝、露芯现象,钢丝绳夹方向卡反或数量不足,部分吊笼采用螺纹钢与圆钢混焊而成,现场未能提供吊索具使用专项施工方案佐证”等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并且存在将模板专业承包工程交给无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
处罚依据 你单位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第八条(九)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将模版专业承包工程交给无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违反了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211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118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9-01-30
处罚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局(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2697380487F
数据来源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局(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2697380487F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