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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青阳县迎客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3MA8N963U2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吴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市监处罚﹝2026﹞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CZJ(2025)-QY-0193),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220V-50Hz 2000W NSB-180B1),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池州市2025年第四季度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同批次不合格的室内加热器1台和仓库内封存的备样1台,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台室内加热器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5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报请县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谈话,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8日从1688购物平台店铺名为慈溪市米多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5台“扬子?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220V-50Hz 2000W NSB-180B1,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生产单位:滁州华美电器),进价为54.76元/台。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实际收到上述室内加热器4台,供货商将未发货的1台室内加热器货款退给了当事人。当事人以75元/台的价格于2025年11月20日在店内销售1台,抽检买样1台,剩余2台(含1台备样)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为40.48元。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叁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肆角捌分; 3;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室内加热器2台。
罚款金额(万元) 0.03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04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9-01-23
处罚机关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3092877634E
数据来源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000MB1691587J
备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