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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季香缘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322735325Q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吴文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5﹞4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5年9月1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高山麻饼(规格型号:500 克/袋 、生产日期:2025-8-26)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池州市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2501017026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论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丈夫丁百成现场予以确认签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高山麻饼。对于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围绕生产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9月18日,池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池州盛唐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21袋涉案高山麻饼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样20袋。经检验,上述被检高山麻饼平均实际含量483.66克,修正后平均实际含量484.73克,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试生产了40袋高山麻饼,全部销售给了池州盛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4元/袋。成本价为12元/袋,货值金额为560元(40袋×14元/袋),违法所得为80元(40袋×(14元/袋-12元/袋))。 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一份,如实陈述涉案食品的生产经过、数量、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以及导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8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9-01-19
处罚机关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10933458405
数据来源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000MB1691587J
备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