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安徽池州)官方网站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管理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施丰(安徽)肥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2MA8QK7ED9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刘鲁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72************134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农﹝肥料﹞罚﹝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时,对当事人进行肥料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中性硅肥料6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且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登记的肥料种类。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中性硅肥料登记证,共生产中性硅肥料3箱72瓶(商标猛火,规格为24瓶/箱,500克/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总计1818元。
处罚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中性硅肥料(商标:猛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81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63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818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818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3
处罚有效期 2025-12-23
公示截止期 2028-12-23
处罚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20032850137
数据来源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20032850137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