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施丰(安徽)肥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MA8QK7ED9N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鲁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372************134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农﹝肥料﹞罚﹝202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
| 违法事实 | 执法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时,对当事人进行肥料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中性硅肥料6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且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登记的肥料种类。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中性硅肥料登记证,共生产中性硅肥料3箱72瓶(商标猛火,规格为24瓶/箱,500克/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总计1818元。 |
| 处罚依据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中性硅肥料(商标:猛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81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63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818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818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3 |
| 处罚有效期 | 2025-12-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23 |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20032850137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20032850137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