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至县永丰取暖器厂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571779046K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仰成林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43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5年10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东至县永丰取暖器厂生产的环保节能取暖器进行抽样检验。 2025年11月17日,本局接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2025〕12号)和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CZJ(2025)-QY-0160),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池州市2025年第四季度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上述同批次不合格取暖器共10台,成本价:45元/台,销售价:50元/台。除1台用于检验外,其余9台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00元(50元/台×10台=500元),违法所得50元(5元/台×10台=50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23 |
| 处罚机关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10933458405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