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MADWWD704C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叶海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池贵市监处罚﹝2025﹞59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佳又多食品”销售的一款名为“网红果冻什锦乳酸夏季水果儿童椰果休闲多种整箱零食批发散装口味”果冻,网页宣传“29枚(约2斤装),但投诉举报人声称收到货后连带包装称重827.5g,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询问当事人,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5年9月29日,我局再次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佳又多食品”销售的一款名为“网红果冻什锦乳酸夏季水果儿童椰果休闲多种整箱零食批发散装口味”果冻,其中荔枝味果冻内含有黑色异物。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询问当事人,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佳又多食品”销售一款“网红果冻什锦乳酸夏季水果儿童椰果休闲多种整箱零食批发散装口味”果冻,有6种口味,两种组合:29枚(约2斤装)和14枚(约1斤装),分别售价4.76元和3.25元。为了符合平台要求,编撰了“29枚(约2斤装)和14枚(约1斤装)”等内容发布在其网店网页上,对外宣传。当事人声称,上述重量系大致估算,不是实际重量。广告费用100元。案发后,当事人自行修改了其网店网页上述内容。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从池州市一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荔枝味果冻,购进了29箱,单价12.8元/箱,合计371.2元,其中有一个果冻内含有黑色异物,当事人购进上述荔枝味果冻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混有异物。 |
| 处罚依据 | 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佰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19 |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851093N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