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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池州金桥水务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2MAD1B8D73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杜国庆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池贵市监处罚﹝2025﹞4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5年5月27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池州金桥水务有限公司墩上分公司自来水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截至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整理和收集到的证据显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遵照贵发改价格〔2022〕72号《关于池州金桥水务有限公司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要求按居民用水2元/吨的价格收取费用。据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以2.2元/吨的水价向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中心学校等7家用水单位收取部分水费,未执行贵发改价格〔2022〕72号《关于池州金桥水务有限公司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批复》中的定价规定。 根据贵发改价格〔2022〕72号《关于池州金桥水务有限公司城乡供水一体化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文件规定,对比当事人提供的《水量确认单》和安徽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所整理出的部分实收水费金额表及多收水费汇总表,当事人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中心学校等7家用水单位以2.2元/吨的水价供水21862.5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合计48097.5元,违法所得4372.5元。截止到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多收费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肆仟叁佰柒拾贰元伍角。
罚款金额(万元) 0.4372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3-22
处罚机关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00MB1851093N
数据来源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000MB1691587J
备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