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石台慢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26642142985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夏登尚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占地 |
| 违法事实 | 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矶滩乡洪墩村屏峰组建设慢谷游客中心及附属设施,其中属于我部门管辖的违法用地面积为5604.46平方米(合8.41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行为。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其他-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
| 处罚内容 |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违法占用的5604.46平方米(合8.41亩)土地退还给矶滩乡洪墩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罚款。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3905.7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8586.70元;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1698.6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685.4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7272.18元(柒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壹角捌分)。 3.没收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矶滩乡洪墩村违法占用的5604.46平方米(合8.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为占地面积为88.83平方米的跨河桥梁,占地面积为889.69平方米的硬化道路,占地面积为67.78平方米硬化地坪,占地面积为1351.03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占地面积为461.59的台阶,占地面积为148.26平方米的凉亭广场,占地面积为190.50平方米景观水池,占地面积为6.94平方米的垃圾亭,占地面积为223.29平方米的慢谷游客中心,占地面积为93.02平方米的卫生间,占地面积为115.88平方米的古戏台,占地面积为795.44平方米的景观绿化。 |
| 罚款金额(万元) | 7.72721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4 |
| 处罚有效期 | 2028-11-1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1-14 |
| 处罚机关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20032891377 |
| 数据来源单位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20032891377 |
| 备注 | 石台慢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慢谷游客中心及附属设施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