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土也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MQYEM4J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唐泽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 证件类型 | — — |
| 证件号码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池开综执﹝市监﹞处罚﹝2025﹞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5年8月8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PJD20250058717),报告显示:2025年7月1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罗湖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的食品“散养茶果鲜鸡蛋”(规格型号:740g/盒,生产日期:2025-0702)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7日,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地克珠利,托曲珠利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地克珠利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294μg/kg;托曲珠利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787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散养茶果鲜鸡蛋”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安徽土也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SPJD20250058717),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5年7月2日生产的“散养茶果鲜鸡蛋”。 2025年8月8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本局办理。 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2025年8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的复检申请书;2025年8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对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2025年9月23日,2025年10月17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9月29日,本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池开综执(市监)协查〔2025〕1号)。 2025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池开综执(市监)限提〔2025〕4号),限期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散养茶果鲜鸡蛋”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相关材料。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散养茶果鲜鸡蛋”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相关材料。 2025年10月13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本局告知了协助调查结果,并出具了《协查回复函》,该函显示: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7月13日的发票是由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且2025年6月26日从合肥瑞林禽业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次鸡蛋;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日的“散养茶果鲜鸡蛋”供货方为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
| 违法事实 | 涉案食品包装标签标注产地为安徽池州,生产商为当事人,但当事人仅提供了2025年7月13日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未能提供2025年7月2日经检验不合格的“散养茶果鲜鸡蛋”的购物凭证及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且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日的“散养茶果鲜鸡蛋”供货方为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综上,故无法证明经抽检不合格的“散养茶果鲜鸡蛋”的供货者是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2025年7月2日共生产包装“散养茶果鲜鸡蛋”48盒,销售价格是16.415元/盒,成本价格是16.71元/盒,召回数量为0盒。货值金额为787.92元,违法所得为0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2025年6月26日从合肥瑞林禽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批次鸡蛋,仅提供2025年7月13日合肥市瑞林禽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4 |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851093N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691587J |
| 备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