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海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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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MA2W4TA39Q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徐修魁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池环﹝石﹞罚﹝2025﹞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阴巫坑隧洞施工区域隧洞进口附近含泥废水流入周边自然沟渠并经过横渡镇镇区进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阴巫坑隧洞施工区域隧洞出口建设的排水箱涵内有隧道施工产生的含淤泥废水流入鸿凌河,入鸿凌河点位处水体呈乳白色、底部有淤泥沉积,经林业部门核实该阴巫坑隧洞隧道进口含泥废水入鸿凌河点位与隧洞出口连接的排水箱涵出口排放含泥废水点位均于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该行为危害了区域水环境。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隧洞进口、出口均有施工废水外溢,且造成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河床底部淤泥沉积、水体浑浊),分值为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分值为1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群众信访投诉1次,反映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2%,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23%,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23%=614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元整(¥6.14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元整(¥6.14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6.14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9-10 |
公示截止期 | 2028-09-10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0032807066 |
数据来源单位 |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E095871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