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旭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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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3MA2W6G3M5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朱莲宝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池环﹝石﹞罚﹝2025﹞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承包的仁里镇产业孵化园项目施工现场场地内东南侧露天堆放有两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的防尘措施,两处建筑土方合计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土方量约2000方。 |
处罚依据 |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元+(100000元-20000元)×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0 |
处罚有效期 | 2028-09-10 |
公示截止期 | 2028-09-10 |
处罚机关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0032807066 |
数据来源单位 |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00MB1E095871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