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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台依然茶叶专业合作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341722328110641R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胡纲举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42************779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市监处罚﹝2025﹞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仅开展包装活动,工艺技术简单,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中食品小作坊的条件,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开展生产加工活动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已被本局先行扣押的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3
处罚有效期 2028-08-13
公示截止期 2028-08-13
处罚机关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239704588XL
数据来源单位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182239704588XL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