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州海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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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MADRG2L95U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勇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342************514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罚﹝2024﹞4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内部专供”酒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4年10月21日从微信名称为“鲍小龙 汽车销售 梅花鹿养殖”(青阳县鹿小宝养殖农场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涉案“鹿茸血酒”10瓶,进价为50元/瓶,售价为60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鹿茸血酒”时,未留存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鹿茸血酒”预先制作在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的玻璃瓶内,属于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将上述“鹿茸血酒”与普通酒类同柜摆放且处于待售状态,该“鹿茸血酒”的瓶体印有鹿头图案及“鹿茸血酒 内部专供”字样,与事实不符,且未标示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者除自行饮用4瓶上述“鹿茸血酒”外,剩余6瓶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600元,无违法所得。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鹿茸血酒 6瓶; 3、罚款2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5 |
处罚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3092877634E |
数据来源单位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823092877634E |
备注 | — — |